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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宇春“Why Me”涉商标纠纷,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以及二者的显著性程度和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法院认定被告使用“Why Me”标识的方式与原告的“Why Me 歪蜜”商标不同。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3期17-17,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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