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因奸杀本夫案中的妻子,依律都将判凌迟处死。通奸是罪一,又杀死本夫是罪二,罪上加罪。加上从传统儒家纲常伦理来看,婚后通奸是不守妇道,故意杀本夫是十恶之一恶逆的不赦大罪,无论如何都难以逃脱凌迟处死。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档案中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看,因奸杀夫案中妻子十之·八九确实是要被凌迟处死的。而本文研究的是剩下的十之一二的案件,即妻不被凌迟处死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给予减刑的案件。这类减刑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本夫知情纵奸;第二类、本夫伤而不死;第三类、奸夫自杀本夫。清代法律试图通过绝对法定刑严惩这类犯罪的同时,也保证了在合理张力内隐性的平衡个案公平。相较于明显的维护夫权的积极的法律保护传统,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消极法律保护方式。本文分析的案例在僵化的法律条文的范畴内,也给予了妻子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22-129,共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