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失犯同故意犯一样,在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方面也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不同行为构造。在有关监督管理过失问题中,德国判例关注的重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以及对两者的区别问题上;日本则主要围绕酒店、商场火灾事故中社长或防火管理者的所为展开讨论。在对监管过失做判断时,应将违法评价的重点放在作为与不作为上。通常情况下,由于社长的外出行为等作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的具体危险,所有只有在发生火灾以后社长的不作为才能成为非难的对象。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30-144,共1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