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与另一家民营企业做贸易,因为对方没有给我公司货款,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了对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的股票等财产。法院裁定保全时,保全对方财产的价值与我公司诉讼请求相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对方股票价格猛增,总价值超过了我公司当初申请保全时的价值,但在法院就实体作出生效判决时,对方的股票又跌了,对方认为因为我公司申请保全,对方在股票最高价时不能进行交易,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我公司进行赔偿,我公司应该赔偿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11期66-6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