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作为弥补共犯中止处罚不足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外主要通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或者在司法中确立处罚标准进行具体建构。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此缺乏相关研究,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诸多共犯退出现象均以既遂论处,处断结论难以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域外通过司法确立处罚标准模式难以契合我国现有刑法的相关规定,而立法建构的方式,尤其总、分则式的立法模式更能适应多变的社会,是确立我国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最佳立场,因此,可在刑法总则、分则中增设相关条文填补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空白。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34-38,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FX057)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项目(CYB1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