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群体性纠纷的制度化解决方案——代表人诉讼几乎被束之高阁,而公共诉讼机制在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中因其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纠纷主体涌入法院带来的现实压力等诸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当前解决群体性纷争的现实选择。就具体的制度构建而言,可以从具有实践经验的实体部门——环境保护法及产品责任法领域率先起步,同时应当有效的结合行政机关的诉权以及行政执法权以节省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32-135,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社科规划博士项目"群体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2012BS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