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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业务法律风险浅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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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商事活动中开具的保函普遍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其与传统从属性保函不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相关规定,司法判决也不承认国内商事活动中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效力,保函担保人担保责任被转换为承担普通的从属性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保函业务授信审批、保函保证期间、保函注销、各类阶段性担保等方面应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作者 刘文平
出处 《福建金融》 2015年第3期38-41,共4页 Fujian Fina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
  • 2《担保法》第6条.
  • 3《物权法》第172条第一款.
  • 4《合同担保统一书》
  • 5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1998)经终字第184号判决书。
  •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川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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