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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建航政及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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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中前期,福建府重视当地商、渔海船管理问题,制订了一套严格又详细的船只登记、检查和丈量办法,并对津渡船只"一体备查,取结、编号、书篷,准其渡载。倘有朽坏,随时禀销。"船只登记与检查办法《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一十五《康熙二十三年四月辛亥》记载:1684年,清廷在民间私船出海方面规定:国内商船与渔船除照例缴纳船税外,船主还应事先禀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领取印票,并在船头烙印号码,以供出入海口时官府查验。
作者 曹凛
出处 《中国船检》 2015年第3期108-111,共4页 China Ship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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