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额亏损促使人们关注此类交易的效力。从权利结构上看,"衍生"在本质上是远期债权的分离,金融衍生品是从中分离而出的他债权(与他物权对应的概念)。金融衍生品是远期债权的一部分,相应的交易不过是远期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远期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可能衍生(延伸)至金融衍生品交易之上。金融衍生品是以风险为内容的他债权,这使相应的交易成为射幸合同,根据罗尔斯的理论,这类合同的公平应当从程序上去寻找,程序性显失公平应当是此中显失公平的判别标准。金融衍生品本身就是远期债权中的风险部分,它已经包含了传统合同法中情势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情势变更原则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没有适用的余地。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60-168,共9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2013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专业发展项目"金融危机中的大规模违约及其私法预防"(FX2013012)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