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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继承权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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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
作者 刘崇
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12期49-50,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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