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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特种设备案件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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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2月18日,某县质监局对该县一汽车修理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使用的一台电动葫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厂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对该台电动葫芦申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
作者 李晓军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4年第11期25-25,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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