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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童工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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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15岁的晓燕初中毕业后随父母到城里,为方便找工作她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将年龄改为17岁,并顺利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不料,2个月后晓燕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晓燕父母遂要求公司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辩称,因晓燕出示假身份证,才导致公司误认为晓燕符合招用条件的,公司并非故意非法用工,因此不应当按非法用工赔偿。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4年第11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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