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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立法理念的调整与变革——兼论《水法》的修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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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理念是法律生命力的根本保障。1988年1月制定并于2002年8月第一次修改的《水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与水资源危机严峻挑战,必须尽快修改。立法理念的调整与变革是关键,确立"国家整体立法、中央政府统一机构监管、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及其保护"等理念是重中之重。《水法》立法理念调整与变革的实现,要具备各种主客观条件。真正实现"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立法理念,加快《水法》的修改,立即着手国家管理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强全民水资源管理及其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资源危机意识已是当务之急。
作者 姚金海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4年第5期68-71,76,共5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董文勇.相对独立立法: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模式选择[N].中国法院报,2004-07-21(B1).
  • 2裴丽萍.论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J].中国法学,2003(5):105-113. 被引量:47
  • 3水利部.2011年中国水资源质量年报[N].人民日报,2012-12-17.
  • 4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二级参考文献24

共引文献82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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