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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区域停车费谁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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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 2005年12月,朝阳小区开发商建设公司(甲方)与建设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对收取停车费达成如下约定:由乙方为朝阳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作者 冯宁
出处 《新疆人大》 2015年第4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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