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组织可取得何种法律地位,对于促进或阻碍宗教自由意义重大。要彻底解决我国宗教组织尚无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必须首先在未来的民法典中重构法人制度,可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人分类模式,以此为主轴设计相关规则,为不同类型的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提供概括性指引,对于某些特殊的法人形态可通过单行法或特别法予以补充。实践中,宗教组织呈现出多种样态,不可强制适用某种单一的法人类型,也无必要设置专门的"宗教法人"类型,在法人登记方面,可采取认可主义或认证主义,取消有关机关的特别核准。
出处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