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原则的需要,是刑罚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能动性的体现,顺应了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和检察职能转变的趋势。但是当前,基层检察室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遭遇诸多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自身建设不够完善、法律监督刚性不足等,限制了基层检察室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检察室地位和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检察室自身建设,提高监督刚性,从而提高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推进中国特色检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第2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