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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低能否成为解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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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张女士经过招聘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的月工资为4000元。 2013年11月17日,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1.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你的行为属于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适应公司发展;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胡林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5年第2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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