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制度规范不明确,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主要由投资者、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转售等四个方面构成。我国法对此不必亦步亦趋,而应当在"保护投资者,兼顾融资便利"的双重目标下,遵循"尊重意思自治、间接适度干预"的理念,以投资者为中心,构建符合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通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减少在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转售等方面对意思自治及融资便利造成的阻碍。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0-102,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项目(项目编号:Yq2013148)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