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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的重构——以投资者规制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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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制度规范不明确,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主要由投资者、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转售等四个方面构成。我国法对此不必亦步亦趋,而应当在"保护投资者,兼顾融资便利"的双重目标下,遵循"尊重意思自治、间接适度干预"的理念,以投资者为中心,构建符合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通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减少在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转售等方面对意思自治及融资便利造成的阻碍。
作者 张保红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0-102,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项目(项目编号:Yq201314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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