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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恐吓行为的刑法规制错位与再定位——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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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恐吓分为自身构成犯罪的单纯恐吓行为和作为方法手段的复杂恐吓行为。对单纯恐吓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一直缺位,直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调整范围予以规制。但这种立法模式存在司法标准不明确、容易选择性司法、可能侵犯人权等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设恐吓罪。
作者 韩炳勋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21-131,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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