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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之确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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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为了避免即将实施的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害,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该行政活动作出之前或付诸实施之前请求法院阻止其作出或实际执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事后救济为中心,尚无关于事前救济的规定,无法避免即将作成的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重大损害,不能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弥补该缺憾,应早日确立预防性行政诉讼,为公民提供实效性救济。
作者 黄雪娇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6-101,共6页 Theor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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