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伦理精神是法律文化的基础,而不是相反。一个没有伦理精神的法制和法治是不可持续的。但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中,当伦理精神尚不充分而又不得不保持社会秩序时,法律文化建设就必须先行于伦理精神的建构。此种现象可称为"返身求助"或"倒逼"。然而法治先行会使人产生错觉——法律至上主义或泛法治主义。片面、片段思维乃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最危险的因素。"长治久安"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期盼,而且也是社会历史"是其所是"的东西。时间性和空间性是人们寻找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之秩序基础时所必须坚持的哲学维度。从社会历史"是其所是"的逻辑着眼,将伦理精神视为体和源,法律文化视为用和流,这不是一种意见和直觉,而是事情本身。要把这种事情本身发掘出来,澄明于世,必须做深入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10,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