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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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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除规定了行政罚款外,还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无论是针对行政罚款还是没收违法所得,我国相关法规都没有规定明确的考量因素。本文介绍了亚洲较早制定《反垄断法》的两个国家日本与韩国的经验,希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方法有所启示。
出处 《中国物价》 2015年第3期3-6,共4页 China Price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及管理研究"(7113300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金井贵嗣主编,《独占禁止法(第3版)》,弘文堂,2010..
  • 2洪復基,中山武憲[訳].《韓国独占規制法における課徴金制度》,《北大法学論集》.1999.30.
  • 3林秀弥.《裁量型課徴金制度のあり方について》,《法政研究》,2013.248.
  • 4土田和博主貌.《条文から学ぶ独占禁止法》.有斐閣.2014.

同被引文献42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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