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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航运电商的法律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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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流电商作为互联网与航运业相结合的新产物,其在海上货运业务中的身份识别也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交易平台型的物流电商,虽其初衷是为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订约媒介,但若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同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由其接受托运人委托进行货物运输,再由其委托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应认定该物流电商是海上货运业务中的承运人而非居间人。
作者 方懿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航海》 2015年第2期20-21,共2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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