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归后的香港,政党法治化体系一直未臻完备;加之"23条立法"长期未完成,政党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潜在的漏洞。香港作为代议政制的后发展地区,正处于民主转型期,完全有必要通过积极借鉴民主先行国家的民主发展经验,建立起一种防卫型民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政党法治化体系;尤其是在保障结社自由的前提下,有必要建立针对特定政党之宪制性规范机制,以巩固自身民主发展的成果,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其他重要核心价值。与此同时,香港特区在对该机制进行具体设计时,应对相关权力之运用进行适当的规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21,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