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观意思不是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观意思在破产撤销权领域的地位经历了纯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缓和主观主义三个阶段,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具有极大的弊端,缓和主观主义能够解决二者的弊端并适应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缓和主观主义之下对债务人主观恶意的推定以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结合作为客观条件,以行为当时债务人未陷入破产状态和行为未导致债务人陷入破产状态作为抗辩。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8-103,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