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设计没有兼顾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的合理诉求。应该从立法上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以此放开对农土使用权继承的身份限制,这既符合《物权法》、《继承法》以及房屋特点的内在要求,又符合我国耕地保护政策。
出处
《岭南学刊》
2015年第2期81-85,共5页
Lingnan Journal
基金
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科重点基金项目<我国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编号:sk2014A221)
安徽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宅基地流转模式创新及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13SQRW046ZD)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