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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之间的矛盾协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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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除权之有无和行使与否与减损措施存在诸多联系和矛盾。二者应当在减损措施合理性标准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协调。在非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时,其减损措施也不得否定整个合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时,解除权的行使与否不是非违约方为减损行为的前提,积极行使解除权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要依据事实情况而定。替代安排作为减损措施的一种也不以解除合同为条件,但应当符合"合理措施"之要求。
作者 崔甜甜
出处 《中国市场》 2015年第16期92-94,共3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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