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证券化作为增加资金流动性、分散经营风险的新型金融工具,具有改变资产属性,产生风险隔离效应的特殊功能。这种特殊效果对传统的法律监管提出挑战。为了防止资产证券化被滥用,应当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流通领域、风险追责的全过程入手,重视资产证券化资本权利属性的转化,实现证券化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统一。通过法律监管,确保资产证券化能够发挥自身优势,降低社会风险。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52-57,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经济新秩序与主权信用评级制度研究>(13BFX15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