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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规则在我国保险疑难案件裁量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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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反言"虽为英美法上的一项衡平规则,但在我国保险案件裁量中可发挥其独特价值。文章列举审判实务中四个疑难案件,具体阐述"禁反言"规则适用时应具备的积极构成要件,分类列举保险纠纷中先行为的代表性表现形式,并分析在言行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先行为。"禁反言"规则在保险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仍须遵循立足本国法律、遵循现有的逻辑、优先适用法条的原则,更多地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在法律有据可循的情况下,它可为疑难案件处理提供思路与论据;在法律空白处,它可作为诚信原则所推导出的下位阶原则运用,为法律原则提供技术支撑,使依据法律原则所裁判的案件更为公正和统一。
作者 朱颖琦 周嫣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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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朱广新.“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7期.
  • 2王泽鉴.“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 3[英]丹宁.《法律的训诫》[M].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10期..
  • 4格兰特·吉尔摩.《契约的死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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