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并不必然需要体现任何社会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使得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多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细化的内容,同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过于狭窄,且没有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应充分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以规制公司的行为。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63-68,共6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