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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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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曾玉新、曾秀荣均系N市郊区上尧乡新村四组农户。曾玉新于1992年在西乡塘公路北面建房3间,共220.4m^2,用于自居及经营餐饮业;曾秀荣于1988年11月在西乡塘公路北面建房5间,共334.7m^2,建成后出租其中3间,其余2间用于自居。后查明曾玉新与其子在该村共有两宗宅基地,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曾秀荣与其母亲和兄弟共有一宗宅基地434.6m^2,并于1991年8月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作者 张月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15年第4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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