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律师保密制度自快乐湖尸案始,经律师界广泛争议后被纳入美国律师职业道德体系之中。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责任示范守则》以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对其规定也日臻完善,使得关国律师保密制度成为其职业道德体系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对我国该项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解决意义。因而,将美国律师保密制度有选择地移植到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土壤之中成为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保密制度的规定在经历多次修改之后,仍有较多冲突与欠缺之处。因而,将移植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后得出解决思路,同时考虑该思路能否在实践中操作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