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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要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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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其保护的法益即金融管理秩序进行理解,然而法益并非本罪争议的关键,关键在于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是否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罪名和量刑方面应与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所区别。
作者 王文龙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5年第2期58-59,共2页 Young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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