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10月,余某和谭某共同设立金海有限责任公司,余某和谭某是金海公司的股东。2014年4月,余某以自己为金海公司股东为由,向金海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查阅权,要求查阅金海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遭到金海公司拒绝,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余某查阅金海公司的会计账簿,但以查阅原始凭证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余某要求查阅金海公司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查阅金海公司的原始凭证。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余某一并查阅金海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
出处
《法庭内外》
2015年第4期57-58,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