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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待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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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为德国民法所首创,该理论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债务承担无因性的理论价值是通过以人为手段对债权行为属性加以干预,从而牺牲第三人(承担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实现的,即使通过事后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对其利益加以弥补,但从本质上还是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从债权人处转嫁给了第三人。同时,债务承担协议已因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后,法律仍然坚持承担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将受到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鉴于此,笔者从解析无因性的"因"着手,将"因"分为远因和近因,并从法律正当性和价值平衡角度,论证了放弃无因性理论,退而在债法原理和合同制度框架内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路,并建议我国司法实践在立法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修改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之前,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采取必要的审慎态度。
作者 李光琴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华彬.“罗马法上的traditio、stipulatio与近现代司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2黄健.试论债务承担[J].当代司法,1997(9):41-42.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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