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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权性质的厘清与定位——兼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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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目的是要激活《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权。应该基于督促非解约人及时行使异议权的思路,借鉴德国法上的形成反对权,重塑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权并不反对解除权的成立,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解除权,提出抗辩,以此来阻碍、阻止或是消灭该解除权存在。当异议期徒过后,非解约方丧失的是提出抗辩事由反对解除权的权利,而非反对解除权成立的权利。
作者 沈红 李益松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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