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语境下,法律形式表述为"法"的形式是较为妥当的。所谓法的形式是指国家法的外在表现,其指向的是"法"的具体的、形式的层面。而魏晋南北朝法的形式变迁表现在法的形式的外部变化和法的形式的内部发展两个方面,主要包括科的形成、以格代科、律令分野、律学的发展、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及引礼入律等内容。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发展,强化了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为封建正统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体现了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内在契合性。
出处
《中华文化论坛》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9-82,共4页
Journal of Chinese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