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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提高宗教慈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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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无论是在承接主体,还是在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方面,《办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放宽准入门槛,同时也严格规范准入方式。这对宗教界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了帮助宗教界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这一政策红利,提高宗教慈善水平,本刊特别约请国家宗教局政法司王生才副处长对《办法》进行解读。
作者 王生才
出处 《中国宗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20-21,共2页 China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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