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厅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开及社会、环保责任意识,发挥公众环境监督作用,有必要将环境严重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