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规定在条文表述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明确规定"有形载体"造成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重合;二是将作品原件作为发行权的客体,造成原件的唯一性与"向公众提供"存在现实矛盾;三是所有权转移方式的规定既未穷尽类型又显累赘繁琐。目前向社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对发行权的定义进行了略微调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因此建议将发行权的定义修改为"发行权,即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有形载体的权利"。
出处
《交大法学》
2015年第1期34-42,共9页
SJTU Law Review
基金
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