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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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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05年4月,贺某向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购买了商品房,并向国龙公司缴纳了其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名义代收的3000元款项,后因国龙公司未将该笔资金交于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贺某遂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国龙公司返还该3000元。
作者 卢婧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5年第3期50-50,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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