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却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一个突出原因就是证人保护制度的缺位。相较于我国而言,域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人保护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为了能真正为证人提供有效保护,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有必要借鉴英、美、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明确我国的证人保护机关、扩大保护对象和范围、延伸保护阶段、加强辩方证人保护、完善保护措施和监督问责机制。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119-125,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