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本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设立、修补。应该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价值,同时我们也应做好新法的衔接工作。但"追认式"修改无法根治大量实践问题,下次修改应重点完善:扩大被告资格、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受案范围的界定模式、非法干预司法、司法改革的成果确立、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公益诉讼、行政法院、非诉执行的审查等。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2期64-73,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