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口的剧增,我国开始面临严重的跨界环境问题。传统"行政区行政"囿于行政区划边界的限制而难以对此形成有效的控制。为此,以政府合作为核心的跨界环境治理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政府合作并不是法外行为,而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受到法律的规制。在跨界环境治理中,区域性环境规划、区域性环境标准、区域性行政协议以及弹性法律规范等软法对于政府合作起到了重要的规制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通过加强硬法对软法的支撑、完善软法的创制方式以及健全软法的运行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