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前协议近十年来于美国社会与法律界多有探讨。美国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规范及实务运作可作为我国婚前协议完善之参考。婚前协议应具备程序上之明确性和实质上之公平性,并贯彻婚姻的本质目的。在私法规制上,不得约定违反婚姻本质、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之内容;强化婚前协议形式要件及程序公平性,如须具备书面形式及当事人签名、财产状况之坦白揭露及公证程序;重视协议之弹性与公平性,应有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及法院适度介入审查。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85-88,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