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须体现和保障服务于公民社会的本质,即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重点打击权力寻租和公权异化。同时,以《宪法》为基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历史使命。因此,《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须以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前提,尊重检察院的司法主体地位,为检察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制衡监督体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防止背离党的领导,造成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做到检察权既能独立行使,又能依法公正行使。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32-137,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