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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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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作者 闵婉
机构地区 湖北警官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1

  • 1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
  • 2王迁.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责任研究[EB/OL].[2010-03-03].http://blog.sina.com.cn/ipwangqian.
  • 3冯晓青.《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知识产权网,http:/fengxiaoqingip.com2007年7月3日访问.
  • 4王迁.《网路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134页.
  • 52000年6月8日《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2条.
  • 61998年《千僖年版权法》第5章第512节(a).
  • 7《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
  • 8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512节(c)之(1)第(A)项.
  • 92001年5月22日《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8条之3.
  • 10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512节(c)(1)(A)(ii).

共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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