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在公共管制领域也有适用空间,法发〔2009〕40号第16条已经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认识。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转让限制条款时,已经主动适用了区分原则。区分原则为转让限制条款提供了目的解释的空间,使对私法自治的干预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公共管制领域的转让限制条例,法院应主动运用区分原则,判断该条款的规制对象是仅限于权利变动,还是囊括了权利变动和合同行为。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