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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力主体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这才是法治思维。改革30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则难免与改革时势不一致,甚至束缚改革。但是,当前的法治形势与过去数十年已有所不同。在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如果我们仍像过去那样认为“改革可以冲破法律禁区”,就不合时宜了。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当法律规则出现错误或者滞后的问题时,我们可以、也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通过及时的立、改、废、释等程序来解决。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15年第5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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