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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犯罪嫌疑人应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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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老师:我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于2014年12月5日晚,到某中日合资公司办公楼内,采用钻窗入室、撬锁等方法进入该公司日方总经理室,窃得笔记本电脑4台、移动硬盘2只、数码相机1台及香烟、集邮册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盗窃后,李某见其所窃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系日文,自己看不懂无法使用,同时李某认为电脑中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称电脑在其手中,要想拿回电脑,汇3万元至其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上(李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出处 《中国保安》 2015年第2期83-8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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